(1)省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或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3.3 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单位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