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油助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9号
(河政发[2007]13号)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284-1998)、(GB17761-1999)]。
燃油助力自行车: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汽缸工作容量不大于30ml,整个净重不大于40kg,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最高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 kg,其最高设计时速应不大于20km/h。
对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已列入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应依法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具体办法待《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后,按相关规定实行。
三、本市范围内销售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体销售商,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所销售车辆的有关技术资料、样车及样车标准照片,经确认符合国家标准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广大消费者应慎重购买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燃油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燃油助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