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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5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2006年9月10日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和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彻底自查自纠。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在我区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已经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应立即清理,并退还纳税人。对查找不到纳税人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对确实查找不到纳税人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设专户核算,不得存入经费账户,不得与经费混户保管和核算。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发票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报区局备案。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各市检查的具体情况汇总上报区局,如有严重违纪问题,特别是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另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区局。

  附件:全区发票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一览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全区发票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一览表

  制表日期:2006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收取超过一万元保证金

超范围收取保证金

公告情况

挪用发票保证金

户数

金额

清退金额

户数

金额

清退金额

户数

金额

金额

处理情况

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钦州市

 

 

 

 

 

 

 

 

 

 

贵港市

 

 

 

 

 

 

 

 

 

 

玉林市

 

 

 

 

 

 

 

 

 

 

崇左市

 

 

 

 

 

 

 

 

 

 

来宾市

 

 

 

 

 

 

 

 

 

 

百色市

 

 

 

 

 

 

 

 

 

 

河池市

 

 

 

 

 

 

 

 

 

 

贺州市

 

 

 

 

 

 

 

 

 

 

区局直属分局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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