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向省政府汇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加救灾防病经费,提供救灾防病应急物资保障。
(2)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省级救灾防病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媒介生物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掌握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和肺炭疽疫情的地点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组织省级医疗救治专业队进行现场救治,加强临床治疗指导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专业技术力量和救灾防病物资;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机构与能力的建设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应成立应急机构和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和健康教育组等,保证灾情发生后能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各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能迅速派出医疗、护理和检验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经费保障。在灾害发生前,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和保证。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灾区的救灾防病工作。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应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6.3 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产、储备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灾情发生后,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所需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经济贸易等部门,以便组织生产、供应工作。对地方供应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协调落实生产和供应。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救灾防病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