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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4 医疗机构
 
 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收治灾害中伤病员,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奔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3 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3.1 启动预案:按照灾情大小、疫情等级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本级救灾防病预案。凡已启动预案的地区,实行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上报至省卫生厅。
  3.2 预警:自然灾害期间,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由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有关地区则应根据相应预警病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3.3 终止预案: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作出终止预案的决定。终止预案后7日内有关市卫生局应将救灾防病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疫情分级


  根据灾情大小以及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将灾情导致的疫情分为常态和警戒状态。按照疫情波及的范围和流行态势,将警戒状态分为四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Ⅰ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Ⅱ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以市为单位,所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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