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6〕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近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6]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不久前召开的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始终把卫生应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卫生应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突发事件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突发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做好卫生应急工作,是卫生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应急工作的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始终把卫生应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其他卫生工作同部署、同安排。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断加强卫生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在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应急体系、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方面统筹规划、加强建设、科学安排,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工作水平。
二、常备不懈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准备。
一是要设立卫生应急办事机构。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三级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都要根据《通知》精神设立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并加强其能力建设。
二是要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十一五”卫生规划,根据“完善体系、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卫生应急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
三是要加强卫生应急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应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