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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
请各市卫生局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设置情况汇总上报我厅疾控处。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 (略)
2、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市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情况一览表
设置单位名称
设置地点
联系电话
备注
第
[1]
[2]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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