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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7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置工作,卫生部近日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狂犬病疫情形势较为严峻,1999年至2004年全省狂犬病疫情持续六年上升,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通过各地卫生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综合防治措施,2005年全省狂犬病发病死亡数比上年下降了37%,2006年前三个季度的发病死亡数又比去年同期下降23%,但死亡数仍居我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的第二位,疫情形势仍不容乐观,防治工作切不可松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公安、畜牧兽医、药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犬类“管、免、灭”等综合防治措施,努力将各项对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加强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导致狂犬病高发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对狂犬病暴露后的处置不当或未及时、全程接种疫苗是一个重要因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狂犬病暴露后的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提高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水平,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为此,我厅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近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狂犬病暴露人员处置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检查验收,对照《规范》要求建设一批规范化的狂犬病处置门诊。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设置条件是:具备预防接种单位资质,有经过培训、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医护人员,储备有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具体条件可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符合条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处置门诊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就诊。其中,各省辖市市区、各县(市)和农村人口较多的区必须至少建立1所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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