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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6〕226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名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3.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

  6.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7.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8.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中级资格。

  二、自今年起,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

  三、报考中对学历(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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