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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如皋市为“江苏省卫生城市”的决定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如皋市为“江苏省卫生城市”的决定
(苏爱卫〔2006〕25号)


如皋市爱卫会:

  根据申请,省爱卫办于2006年9月15日至16日组织有关专家对如皋市创建“江苏省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考核组认为,多年来如皋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作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在创卫过程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考核结果表明,如皋市创卫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考核结束后,省爱卫办又对如皋市创建“江苏省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公示。根据考核和公示结果,省爱卫会经研究决定命名如皋市为“江苏省卫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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