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大型医用设备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2、对已经有省卫生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批复或已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各医疗机构填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各市审核后上报;
3、对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配置要求,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在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各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上报;
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省卫生厅配置许可批复或已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可通过初审上报;对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请各市认真自查,按照《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监督管理,对使用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卫生厅;
5、通过各市初审的超出规划控制数量15%的设备,各市必须将该类设备按配置单位需求的必要性先后顺序排列,并附情况说明;
6、省直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已有配置许可的直接报省卫生厅规财处审核,未取得配置许可批复已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各医疗机构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卫生厅。
7、各市2006年申报配置尚未评审的大型医用设备,纳入本次各市初审范围,在规划控制数范围内予以统筹考虑;并请各市着手准备编制2008-201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8、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并提供上岗证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其注册执业地点必须是申报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所在的医疗机构。
六、评审会议安排
(一)评审小组组成:省卫生厅成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小组,对各市上报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二)参评人员要求:各市卫生局代表所属医疗机构参评。参评人员3-4名,由分管大型医用设备的局领导带队。
(三)参评准备材料:各市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应准备相关材料(附件2),包括各市卫生局应准备的材料和各申报医疗机构应准备的材料。其中各市参评汇总分析材料需制作成多媒体幻灯在会上报告(限时30分钟),其书面材料需准备一式七份,供专家评审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