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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149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规财发〔2005〕64号)规定,按照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基便函〔2006〕89号)要求,我厅近期将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重要性。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我省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卫生局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

  二、省卫生厅根据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卫生部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控制数要求,统筹兼顾各地社会经济、人口和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大型医用设备区域配置需要和医疗机构配置实际情况,下达2005-2007年各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控制数(附件1)。各市根据省下达的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指标数,结合本地区配置规划,确定本地区申报总数。各市初审通过数量须控制在该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数量的115%之内。

  三、各市组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初审工作。通知下发后,各市卫生局要抓紧时间着手准备,进行周密布置,妥善安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所属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许可证实施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相关审核要求,对所属医疗机构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汇总报省卫生厅。

  四、省卫生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小组,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各市通过初审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配置许可证发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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