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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等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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