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苏卫医〔2006〕1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2、《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