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重点包括:对2002年以后出生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对1992-2001年出生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查漏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补种;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倡对高危人群(如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的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器官移植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易发生外伤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家庭成员等)接种乙肝疫苗。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各地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控制乙肝病毒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和《
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由采集、供应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杜绝乙肝病毒医院内感染和传播,保障医疗安全。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必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和预防性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广使用具有安全、自毁性能的注射器具。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要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消毒和回收处理工作。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可能发生的感染。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对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高危人群的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美容等有可能发生经血传播乙肝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