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6〕317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建立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社区卫生管理等各相关专业的岗位培训制度,确保在2010年前,实现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或上岗要求。
二、加快城市社区卫生人才临床和社区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能体现全科医疗服务模式以及防治结合特点的示范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和社区基地。到2010年,全省每个省辖市要遴选建设2~4个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三、要进一步深化以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用人制度改革。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相关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要求,必须提供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
四、要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中有关卫生管理岗位人员的学历和岗位培训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再审批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引导全科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中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及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高等院校应在招生简单和培养过程中积极加以引导。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立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护理岗位,所聘上述毕业生在执业注册时其执业范围不得注册为非全科医学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