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应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国际交流合作任务,按年度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当年的国际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
基地单位在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国际合作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工作,注意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风险自负。
七、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申报基地类别:
医疗□ 教育□ 科研□
机构负责人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制
二ОО七年
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表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要求,由基地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专家组及评审部门填写;
2.按照本《申报表》中规定的项目填写,内容真实可靠,表述简明扼要;
3.本《申报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除审查意见部分)。打印或复印时必须使用A4纸,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页面不敷,可另加页。《申报表》电子版本可登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4.《申报表》一式4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医疗机构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2.基本条件部分:
(1)一般情况--按2006年数据填写;
(2)中医药优势和特色领域--主要是指本单位重点专科专病、特色门诊、特色诊疗技术、中药制剂等情况,字数不超过500字;
(3)外事管理制度--根据有无在□中打√或×,并列出制度名称。
3.专业条件部分:
(1)国际交流活动与合作项目--指近5年来主要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名称、数量、派出人次、接待人次、主要进展等(不超过500字);
(2)国际交流合作计划--描述时须简单扼要,不超过200字。
三、教育机构
1.基本条件部分: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教育部认定的开展学历教育的大学或学院;
(2)现代化、国际化教育人才--应有相当的教育能力、拥有国际教育人才队伍,且注明教授、讲师、助教各多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