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较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基础;
2.在中医药专业领域拥有特色和优势项目;
3.有相应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及中医药保密制度;
4.设有专门的外事管理机构和外事管理制度;
5.环境优美,相关设施完备。
四、专业机构条件
(一)医疗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已开展涉外医疗服务;
2.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具备远程会诊的条件;
4.部分获得国际医疗保险机构认证。
(二)教育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至少培养过一届国家承认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药相关专业的境外毕业生;
2.与境外著名高校开展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境外办学;
3.拥有部分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拥有国际传统医药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或有在国外著名机构兼职的教授和专家。
(三)科研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拥有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博士和博士后),其中包括部分科研人员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
2.拥有跟踪本领域国际最新研究动态的信息检索网络;
3.近5年来在中医药相关领域,牵头承担过国家或部委的国际合作项目;或与国际著名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在人员互访、人才培养、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关系;
4.近5年来牵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各部委资助的中医药相关研究课题;或在中医药相关领域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五、申报评审程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基地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上述制定的遴选标准,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下述步骤组织评审和确定基地单位。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根据评审结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授牌;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结果。
六、权利与义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调国内外资源,重点支持基地单位开展有关中医药信息传播、医疗服务、产品推广、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向国外合作机构推荐基地单位。基地单位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名义申请国内外中医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