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组织遴选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组织遴选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综[2007]4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中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整合国内外中医药国际合作资源,构建中医药国际合作平台,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办发[2007]2号《关于遴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的通知》精神,拟在全国遴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网络,形成国际交流合作的骨干力量,为落实政府间等高层次的合作项目提供支撑条件。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按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荐申报工作,数量不限。请各市于2月12日前报我局综合处。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从中遴选出2――3个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申报表格等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atcm.gov.cn)下载。

  联系人:综合处 朱蕾(电子邮箱:zhul@jswst.gov.cn)、

  综合处 杨鸣(电子邮箱:yangm@jswst.gov.cn)

  联系电话:025-83620512,传真:025-83620532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申报表

江苏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

  一、总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是开展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和技术服务等国际交流合作的骨干机构。基地建设工作将充分依托现有的中医药相关机构,从中医药国际交流实际出发,将基地建设为能承担政府间合作项目的核心团队、高水平国际合作的平台、展示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窗口和中医药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孵化源地。
  二、遴选范围
  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生产机构中,选择具有较好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条件和基础的机构。现有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国家级、部局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室)单位可优先考虑。
  三、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