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推荐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苏爱卫﹝2007﹞2号)
各市爱卫会: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开展十多年来,为改善单位环境卫生、提高职工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是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五十五周年纪念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省爱卫会拟命名表彰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评选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掌握标准,分级负责,做好认定、复核和推荐工作。
(二)已命名的第四、五、六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本次将重新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工作委托省辖市爱卫会负责。符合条件的,省爱卫会将重新表彰,授予星级奖牌。
(三)对以往命名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出现卫生状况明显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辖市爱卫会提出意见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空出的名额,由各市在辖区范围内调整。
(四)各市推荐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数详见附件1。
请各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汇总表(附电子文档)及申报表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爱卫办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单位抽查复核。
附件:1、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2、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申报表
3、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汇总表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各市名额分配表
市 别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数(个) 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数(个)
南京(含省级机关) 9 25
无锡 5 19
徐州 4 20
常州 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