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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推荐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推荐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苏爱卫﹝2007﹞2号)


各市爱卫会: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开展十多年来,为改善单位环境卫生、提高职工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是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五十五周年纪念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省爱卫会拟命名表彰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评选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掌握标准,分级负责,做好认定、复核和推荐工作。

  (二)已命名的第四、五、六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本次将重新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工作委托省辖市爱卫会负责。符合条件的,省爱卫会将重新表彰,授予星级奖牌。

  (三)对以往命名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出现卫生状况明显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辖市爱卫会提出意见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空出的名额,由各市在辖区范围内调整。

  (四)各市推荐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数详见附件1。

  请各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汇总表(附电子文档)及申报表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爱卫办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单位抽查复核。

  附件:1、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2、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申报表
  3、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汇总表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各市名额分配表

  市 别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数(个) 爱国卫生先进星级单位数(个)
  南京(含省级机关)     9            25
  无锡            5            19
  徐州            4             20
  常州            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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