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婴儿游泳馆”卫生许可管理问题的复函
(苏卫监督〔2007〕12号)
常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开办“婴儿游泳馆”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请示》(常卫监控[2007]4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公共场所分类,游泳馆并无成人或婴儿区分的具体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出现的 “婴儿游泳馆”应属“游泳馆”的范畴,所不同的是其服务对象为特定人群,为此,建议你局对此类服务于婴儿的游泳馆按照公共场所有关游泳馆的卫生要求,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探索进一步完善特定人群公共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