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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将信息传递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报告范围、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内容要力求准确、全面,避免约数和修饰性词语,具体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即通过行政公文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为及时、快速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但确切的报告时间、内容、数字等信息以书面文件为准。各种形式的报告内容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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