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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12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抓好我省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清当前学校卫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二、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卫生部教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30号)和《江苏省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学校要确定疫情报告人,建立学生因病缺课情况登记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课学生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南京市白下区、无锡市崇安区、徐州市铜山县、苏州市张家港市、盐城市射阳县、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京口区等学生因病缺课情况登记监测点,要重点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监测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深入开展监测,认真收集信息,及时进行干预,注重经验积累,为做好全省学校传染病监测及预警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各级疾控机构和学校要根据传染病流行特点,重点做好学校流感、水痘、腮腺炎、麻疹、流脑以及水源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加大检查力度。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要立即向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疾控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开展疫源追踪,落实密切接触者各项管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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