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单位报送省卫生厅的内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省卫生厅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全省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省卫生厅办公室对卫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上报和采用的信息进行量化,实行记分制考评,各县(市、区)报送信息采用得分记入所在直辖市,考核情况作为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比范围:考评在网络成员单位内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全省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机构、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充实,有良好的信息工作运行机制。
(二)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卫生政务信息各项工作,审核严格,工作规范。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卫生政务信息,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能为领导提供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关系全局的重要情况和动态无漏报、迟报和误报现象。
(四)单位信息报送数量多、质量高、时效强、内容准确、成绩突出。
第二十四条 全省卫生政务信息优秀工作者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信息工作,实事求是,勤奋敬业,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二)信息意识强,信息报送数量多、质量高、时效强、内容准确、成绩突出。
(三)没有出现泄密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计分办法:
(一)“江苏卫生”网站采用的,每条计1分,约稿的每条计3分;
(二)《江苏卫生情况》采用的,每条计5分;全文刊发的,每条计10分;综合采用的,有关单位各计3分;增刊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卫生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计5分(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每条计3分);
(四)经厅办公室编发上报,被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有关信息刊物单用的,每条计15分,综合采用的,有关单位各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