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及以上领导在网络成员单位报送信息上的批示,由各级办公室负责转办、催办、查办,并将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紧急信息。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食物中毒、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化学中毒、重大急性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3、群体性上访、重大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大事故情况;
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现场处置情况;
5、其他与卫生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二)问题与建议。
1、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重要卫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3、人民群众对于卫生工作的需求,以及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4、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卫生改革、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工作进展和参阅信息。
1、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卫生政策和重要卫生工作部署的情况;
2、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及各市、县主要领导和上级卫生部门领导视察各地、各单位的情况;
3、重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认为值得推广的经验;
4、重要卫生指标、重要卫生调查结果;
5、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不足、意见和建议;
6、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重要卫生资讯。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性、建议性信息,可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反映的情况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具体事例、时间、地点、数字、名称、计量单位、专业术语等要力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