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六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社团组织、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下简称各单位)。全省卫生信息网络目前主要由各市卫生局办公室、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组成。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重视和安排,并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做好信息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各单位现有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应选调政治素质高、责任感强,具有较强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输入、传递等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卫生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卫生政务信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条 省卫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办公室报送信息。对省卫生厅办公室要求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向省卫生厅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签发。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及重要信息需及时报送的,可在信息来源可靠、基本事实准确的基础上,说明情况,直接报送,同时办理有关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