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
(苏卫人〔2007〕4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4〕32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厅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招聘工作程序,提高招聘工作的信度和效度,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发〔2005〕162号)要求,结合厅直单位实施公开招聘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应届、往届毕业生和流动人员)。
(二)省卫生厅主管的社会团体新进人员(应届、往届毕业生和流动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编制招聘计划、招考公告和实施方案。按照我厅通知要求及单位岗位需求,编制招聘计划、招考公告和实施方案。
计划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学历层次、专业名称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拟招人员用工性质(进编或非进编)。
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学历、招聘方式、待遇和专业要求;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聘计划和公告一旦公布,不得改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要求,违反公告内容招聘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二)审核备案。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编制内的报厅人事处审核,经省人事厅审批后直接发布。编制外的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经审批后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一般应早于报名时间十五天。
(三)考试考核。各单位根据招考公告确定的时间按既定的程序、办法接受报名,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并组织人员参加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
考试工作一般可分为笔试和面试。卫生类专业笔试每年按照专业分类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生当年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在当年内有效,可以作为参加报名单位面试的依据。尚未统一组织考试的非卫技人员笔试可由单位申请,经厅人事处同意后自行组织,但要将考试情况报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