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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47号)


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各单位资产情况,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加强监督,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将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直属单位的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财务、纪检、资产、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清查质量负责。各单位要将成立组织机构情况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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