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意见
(苏卫医〔2007〕25号)
各市卫生局: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下发(苏政办发〔2007〕14号),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规划》贯彻实施。科学设置采供血机构是贯彻落实《
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下,会同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制定采供血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职能划分、财产交接和人员安置等工作,保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要通过《规划》的贯彻实施,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重视内涵建设,实现我省血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机构调整工作。各市要从有利于血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重新布局,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各市应按《规划》要求,撤销原有的县(市)基层血站及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站。市中心血站可在撤销基层血站的县(市)设立分站,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及政府财政经费无保障的县(市)原则上不得设置分站;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可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设置分站、采血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加强管理,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设置储血点。建立健全血液供应网络,要做到血液供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基层临床用血及时供给。同时,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培训,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