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
三、检查范围和水质监测项目
1、各市市区内50%的市政水厂、市区内全部自建水厂,各市辖区内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辖区内30家二次供水单位和10所学校自备供水(其中农村学校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学校自备供水水质进行卫生安全检测。其中,末梢水水质监测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供水人口超过100万时,可酌量减少采样点,供水人口少于20万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3、各市选取的检查单位应具有代表性,能代表当地不同水源类型、供水方式和供水人群,反映出本地区饮水卫生的基本情况,水质监测采样点应与检查单位相一致。
4、各类水质检测项目分别按附表5-附表8要求进行,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适当增加。
四、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和采样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成,卫生监督员在检查和采样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出示监督证件。
2、根据现场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的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市政水厂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附表1-1)、自建水厂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附表2-1)、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附表3-1)和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附表4-1)。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3、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第2节“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检。
4、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测,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写明检验值、规范限值、检验结论等。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样品,除不能长时间有效保留的外,检验单位应保存样品至卫生部发布结果后再行处理,必要时要进行采样、检验及结果报告全过程核实确认,保证结果准确无误。
6、在完成现场检查和水质检验后,及时统计、汇总、填写检查结果(附表1-10),认真审核,进行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4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准备工作。
2、2007年4月-8月:按照计划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水质检测采样统一在7月份(丰水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