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七)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八)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对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十)加强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除按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外,对办理银行业务的各种相关票据,应专设登记簿记录,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审核,防止重要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十一)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门诊、住院结算人员必须每天足额上缴所收取的现金,出纳人员应每日登记日记账,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日清日结。
(十二)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财务部门在每月核签银行对账单时,应和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对。抽查出纳、门诊、住院结算人员的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是否相符。
第七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十七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一)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二)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
1、计划编制。药品和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编制采购、供应计划,送财务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审批程序。药品及库存物资按计划进行采购时必须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大宗超计划物资采购的审批,应由医院决策层集体讨论决定。
3、采购管理
(1)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由单位统一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批量采购招标由采购、财务、审计、归口管理和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
(3)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进行采购,并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程序审批。
4、验收入库。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入库时,归口管理部门及库房验收人员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后方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不得办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期末时,对物品已到而发票未到的,可暂估入账,待次月收到票据时据实调整。
5、领用手续。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使用部门领用限额或定额标准;使用部门领用人按限额或定额填制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超限额或定额领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