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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医疗机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
  (五)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重点控制门诊和住院结算收入。
  1、在收入票据管理人员处限量领取收入票据。
  2、在当日规定时间内,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应将当日收入结算单及现金或银行进账单上缴出纳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3、出纳人员应备有门诊、住院票据收入销号登记本,由出纳或指定人员每天销号,双方钱款交接后签字确认。
  4、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凭销号登记本领取收入票据。票据须依照号码连续使用,出纳人员根据存根号码核对。
  (六)结算起止时间控制。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设置专(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完善收费价格管理监督机制。
  (三)对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四)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保管、发放与核销。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购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应按规定先审批、后印刷,并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在指定定点单位印制。
  (三)按照内部牵制和定量控制的原则,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票据库房,建立票据的入库、领用、结存登记制度。定期与领用部门、人员核对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情况,及时催交长期未缴销的收费票据。
  (四)医疗机构申印、领购的票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收费范围限于本单位内使用。各类票据不得混用。单位之间不得擅自相互转移、借用、代开和转让票据。
  (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手续。票据领用人员必须是财务部门指定的收费人员。票据领用时,必须详细登记票据名称、起止号码、领取日期,由领用人、发放人分别在登记簿上互相签字;计算机票据则由专人将领用票据输入计算机,由领用人使用。票据缴销时,应及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缴销日期和号码。
  (六)对财务部门出纳人员使用的财政收入票据,应指定专人对出纳人员使用的收入票据进行逐页核销工作,并进行缴销登记。
  (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账处应设专人负责二级收费票据领用缴销工作,建立登记核销制度,逐日按号码核销收费票据。
  (八)对使用过的保存时间在规定年限以上的或尚未使用但已不再使用的票据的销毁,应书面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销毁。
  (九)病人出院时,收费结算人员应向病人收回预收医疗款临时收据。病人若遗失临时收据,收费结算人员应要求病人出具相关遗失证明,方可冲抵医药费用。病人若遗失医药费收据,财务部门应凭据病人的相关证明提供收据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退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退费审批制度。由有关临床医技等业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交门诊收费处或出院结账处审批。特殊情况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退费申请者必须向收费人员提供原缴费凭证,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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