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湖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湖州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湖财办〔2006〕227号)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同时,为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均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请、公告、备案、资金拨付等规范程序。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是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对协议供货以外的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有金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