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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
(苏卫监督〔2007〕29号)


常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是否需要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请示》(常卫监控〔2007〕10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餐用具是极易成为经口传播传染病的传播媒介。鉴于餐饮业就餐人数多,就餐人员的流动性大且其健康状况复杂等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餐用具清洗消毒作了明确规定,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卫生要求之一,凡达不到这些规定要求的,将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各类餐饮单位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省卫生厅依法制定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监督〔2006〕30号),对我省境内需要卫生许可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也作了具体规定。你局来函提及的为餐具消毒服务单位不在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中,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行政许可职能不涉及餐具消毒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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