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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三、政府分级投入,落实防治经费

  碘缺乏病是“十一五”时期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履行部门职责,落实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行之有效的主导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有效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碘盐价格调控,合理确定碘盐价格水平,利用价格政策,抑制普通碘盐过度包装。要完善区域内统一定价政策,进一步减轻经济薄弱地区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以保证有效提高居民户的碘盐覆盖率。

  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供应无碘食盐。在省内已明确取消碘盐供应的高碘地区,有序组织无碘食盐供应。

  各级政府要按照制盐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做好规模以下小盐田(场、厂)的关停并转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小盐田(场、厂),严格查禁私挖滥采。

  工商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卫生部门要强化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碘盐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业及集体食堂使用合格碘盐。

  五、完善监测体系,突出防治重点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市)三级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率,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和防治干预,进一步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的界定,有步骤地开展全省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不断完善监测评估体系,为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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