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基妇〔2007〕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中关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需经重新考核并核发新证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决定今年组织对全省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考核换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考对象
1、2004年已经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2005、2006年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
3、2005、2006年度大专以上临床医学学历毕业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
4、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年以上,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
二、考核方法
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试卷分医生类和护士(助产)类两种,原则上以省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场。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市组织。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
法律法规内容为《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相关法律制度;业务知识以省卫生厅基妇处主编《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基本知识读本》为主。
四、组织实施
1、省卫生厅负责本次考试理论考试和在宁省部属单位参考人员实践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并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助产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的宣传、培训和相关情况的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