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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机构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并主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不低于3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原则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对各市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复核评估综合得分,确定省专项资金的补助系数;根据县(市、区)乡村人口数和补助标准、补助系数,核定对各县(市、区)的应补助总金额。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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