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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地自筹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乡村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被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经济困难地区,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省卫生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每年5月20日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下达当年安排省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其余资金待年底考核验收后清算。

  第十二条 各地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以后,应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机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批复的项目用款计划,于6月底以前将70%的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单位,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其余资金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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