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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45号、苏财社〔2007〕3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从2006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第六条 省财政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有条件的市级财政也可以给予县(市、区)一定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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