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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

  五、为支援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受援单位应为支援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支援人员原则上应在受援单位内安排食宿。如确有困难需在单位附近租住招待所或旅社的,住宿费由受援单位承担。下派期间支援人员原有的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休假、生活补贴、往返交通等费用比照省扶贫工作队员规定执行。

  六、明确对支援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责任。支援人员在帮助工作期间,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廉洁自律,努力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出勤率不得低于95%。支援与受援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支援人员的管理。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负责对支援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以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支援人员工作结束时,受援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并做出考核评价,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支援单位。其考核结果作为技术职称晋升、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晋升技术职称。对违纪的人员,受援单位要通报支援单位,由支援单位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积极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要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建立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支援单位增加的各种开支和受援单位安排支援人员食宿的有关支出。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牵头处室和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辖市卫生局与我厅签订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责任书,我厅将据此进行检查考核。

  支援及受援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各市汇总核实后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通过网页和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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