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
(苏卫医〔2007〕31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我厅下发的《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卫医〔2006〕56号 )和《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现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全省县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至少要有1名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帮助工作。
二、实行分级对口支援。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支援。全省所有三级医院要重点对口支援1-2所县医院。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口支援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困难的县(市、区)应报请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抽派人员予以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对口支援,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每所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与1个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承担对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援任务。
三、合理确定支援人员的专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帮助工作的专业原则上以内、外、妇、儿、口腔、眼、耳鼻喉、检验和放射专业的医务人员为主,但也要考虑受援单位实际需要,具体下派专业人员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定。不宜下派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有关专业人员应采取其他方式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开展帮助工作,属晋升前到基层服务人员,应完成我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时间和工作量。
四、实施对受援单位的全面帮扶。对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援,应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带教及培训和以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为重点的医疗机构业务管理等。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方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全面、有效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