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包括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为本次试点监测指标;
②第一年做全分析。若第二年继续实施,可根据监测情况,减少达标项目的检测。
监测点参照以下要求设置:
1.出厂水。全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南京市设10个监测点,其他市各设3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设为监测点。
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原则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南京市设40个监测点;省辖市设20个监测点;县级市设10个监测点。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
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3.二次供水。南京市设30个监测点;其他市各设10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
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口或最近的取水口处。
监测点的设置,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城市全死因疾病监测点以及公众投诉热线等途径,收集城市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建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信息库,形成水性疾病监测网络,掌握水性疾病状况。
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等)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突发性饮水污染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监测;
4、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5、可能经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四、网络直报
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省以及试点地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上报、调用。网络直报系统维护由卫生部确定为南京市卫生监督所负责。
五、工作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补助经费,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和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的规定,制定实验室内、实验室间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负责水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分析,探索开展水性疾病预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