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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07〕1号)


南京、徐州、苏州、盐城、新沂、宜兴、张家港、大丰、高邮、丹阳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全国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效能和水平,卫生部决定在包括江苏在内的7个省(直辖市)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74号),结合我省传染病监测哨点和疾病死因监测点的分布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在你市开展监测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决定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厅相关处室以及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全面负责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试点工作的相关技术工作。

  各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试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的网络直报。由于本次试点工作实行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录入和审核监测数据,保障试点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进一步完善水性疾病监测工作。水性疾病监测是评价饮用水所致健康影响的重要手段,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水性疾病监测手段和方法,完善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科学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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