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医〔2007〕32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
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领导,依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3.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应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医师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方案等。经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批准后,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此类机构受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本地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申请时除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公布认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我厅备案。
4.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中除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外,应包括考核机构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5.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业务水平测评于第二年的10~11月份集中进行。
6.医师定期考核可与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考核的测试办法及具体要求由各市制定,报我厅备案。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其中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