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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有关违法食品请示的函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有关违法食品请示的函复
(苏卫监督〔2007〕37号)


扬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汉苑良方百消丹”是否为违法食品的请示》(扬卫监〔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中禁止加入药物。凡在我国境内的一切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无条件地执行,任何与之相违悖的行为,均应视为不合法的行为。

  二、从你局所提供的有关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苑良方百消丹”产品包装盒、说明书显示,该食品主要原料中的“当归、熟地”等药物,不在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范围内,且说明书标注了当归等药物的疗效,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物的食品的行为和食品说明书宣传药品疗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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