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函复
(苏卫监督〔2007〕42号)
泰州市卫生局:
你市姜堰市卫生局《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姜卫防〔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目前尚无油墨作为食品原料或作为食品使用的规定,也尚无“食用油墨”之称谓。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食品卫生法》第
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称谓“食用油墨”物质的原料成分、配方、工艺及安全性等是否经过相关的理化、毒理学检验等安全性评价,并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危害。如“食用油墨”系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根据《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须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才能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你局严格依照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此复。
附件:姜堰市卫生局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 (略)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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