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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顺利完成2007年我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年江苏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计划》和《2007年江苏省食源性疾病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2007年江苏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计划;

  2、2007年江苏省食源性疾病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计划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1
2007年江苏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计划

  一、监测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开展重要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监测,建立食品污染物监测体系和网络预警平台,确定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通过污染物监测整体提高监测点实验室分析能力,顺利完成2007年我省食品污染物监测任务。
  二、监测网点
  2007年我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由原来的8个扩大为13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在完成计划监测内容外,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它监测项目。请各采样单位在7月31日前,将需上送检测样品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结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三、监测内容和要求
  (一)样品的采集
  采集的样品应为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样品,并做好定点现场采样和保存工作。采样必须标明样品的采样日期、批号(包装食品)、代表性和均匀性。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粮食、蔬菜、水果应是当地新上市的产品。
  (二)检测和结果报告
  1、实验人员应保证达到所有组分的加标回收率在80~120%之间后再开始监测样品的检验。元素样品测定时要求附带测定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测定结果应在允许值范围内。
  2、每个检测样品均需进行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应满足相应分析方法的误差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平均值。
  3、对于重金属、霉菌毒素、氯丙醇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应给出最低检出量的一半值;对于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在填写数据时以 “< 最低检出量”形式表示。
  4、农药残留、元素、丙烯酰胺、氯丙醇、氟的检验结果单位为mg/Kg,霉菌毒素的检验结果单位为μg/Kg,添加剂的测定结果单位为g/Kg,报告结果保留2位有效数字。
  5、在填报监测数据时需要填写具体的样品名称,以利于今后的数据分类统计。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1、金属污染物
  (1)铅、镉、汞监测项目表

市别

海水鱼

软体类

甲壳类

蔬菜

根茎类

蔬菜

叶菜类

皮蛋

猪肝

猪肾

鲜食

用菌

干食

用菌

茶叶

南京

 

1

2

1

1

1

1

1

2

1

1

1

无锡

2

2

2

1

1

1

1

1

2

1

1

1

徐州

 

1

2

1

1

1

1

1

2

1

1

1

苏州

2

2

1

1

1

1

1

1

2

1

1

1

常州

2

2

2

1

1

1

1

1

2

1

1

1

南通

3

3

1

1

1

1

1

1

2

1

1

1

连云港

3

3

1

1

1

1

1

1

2

1

1

1

淮安

 

2

2

1

1

1

1

1

2

1

1

1

盐城

3

3

1

1

1

1

1

1

2

1

1

1

扬州

 

1

2

1

1

1

1

1

2

1

1

1

镇江

2

2

2

1

1

1

1

1

2

1

1

1

泰州

 

1

2

1

1

1

1

1

2

1

1

1

宿迁

 

1

2

1

1

1

1

1

2

1

1

1

合计

17

24

22

13

13

13

13

13

26

13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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