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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苏卫医〔2007〕42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现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等6所医疗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3所医疗机构为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1.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

  南京鼓楼医院(肝脏移植)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脏移植)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肺脏移植)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肾脏移植)

  2.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南京鼓楼医院(肾脏移植)

  南京市第一医院(心脏移植)

  解放军81医院(肝脏移植)

  二、以上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厅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及时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及人体器官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各项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移植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我厅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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