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卫办应急〔2007〕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卫生部于去年制定下发了《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以下简称《规范》),我厅及时予以转发,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专题培训。今年入梅以来,我省汛情形势严峻,救灾防病任务很重。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灾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障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在救灾防病工作中,不少地方和单位忽视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没有严格执行《规范》,不报、迟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救灾防病工作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现就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做好我省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报告时限。根据《规范》要求,救灾防病信息的初次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的24小时内必须上报,阶段报告进行日报,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报告时限要求,不得不报或迟报。
二是严格报告责任。根据《规范》要求,灾情发生地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工作,办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省救灾防病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三是严格报告内容。根据《规范》要求,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总结报告都有相应的报告内容。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要求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准确,不得少报、漏报、错报。
四是严格报告方式和途径。根据《规范》要求,灾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登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http://202.106.123.35/,在菜单中选项)进行报告。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救灾防病的相关信息,认真填报《受灾基本情况》、《灾区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灾区疫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