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卫传〔2007〕4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今年5月以来,无锡市城区和沭阳县先后因水源水污染而发生供水危机,对当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造成了很大影响。为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现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全面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条件。各地要结合《2007年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苏卫监督〔2007〕28号),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力度,及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按照《2007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苏卫爱〔2007〕3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为及时掌握生活饮用水对健康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尚未列入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二、抓紧制定完善生活饮用水应急监测方案。当前,各地要针对可能遭受的水源污染和洪涝灾害等情况,尽快制定完善生活饮用水应急监测方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每个集中式供水单位设置1个出厂水水质监测点,在相应的供水范围内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置1个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一旦水源水质受到污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方案,增加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认真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对1985年发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新的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待报批后执行。各地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时,要认真执行“新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同时,要监督指导集中式供水单位严格执行“新标准”。